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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场纪律

时间:2024-04-30浏览:10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考试日程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

第二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一旦携入考场,必须统一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具有发送和接受信息功能以及存贮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第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参加考试,并放在桌面左(右)上方,以便监考人员检查,无有效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证件信息必须清晰完整,严禁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第四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考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条  开考前,参考学生应检查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试用品上以及身上有无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字迹或者其它物品,如有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处理。

第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考场管理人员和监考人员管理,听众指挥、调动和安排。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严禁吸烟,严禁借故起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第七条  学生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无正当理由不准离开考场。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第八条  考试用纸(包括草稿纸)一律由学校统一提供(除课程特殊要求外),学生不得自备。严禁将自己或他人的试卷、答卷和草稿带离考场。

第九条  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人员暗示答题内容或范围,或提出类似的其他问题和要求。若试题有误或字迹不清,应在原位置上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十条  学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闭卷考试不准看书、看笔记、夹带纸条(包括将答案公式写在衣物、身体部位或者考试工具上)、传条、抄袭、对答案、交头接耳等;限时开卷考试不准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和对答案。

第十一条  学生答卷时,除作图或填涂机读卡需用铅笔外,一律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考试过程中,试卷、答卷和草稿放在本人正前方;不得在试卷(或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个人信息或标记。

第十二条  试卷(答卷)上填写的个人信息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两位监考人员签字,否则试卷(答卷)无效。

第十三条  提前交卷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按时交卷学生,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须立即停止答题并起立,待监考人员收卷后依次退出考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考试纪律的,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行文之日起施行,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纪律》(长师院办〔201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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