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教师年终考核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教师年终考核办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副书记、副院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团委书记、专业系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2-3名教代会代表、3-5名教师代表
二、考核原则:坚持“四个”原则。即民主、公正、客观性的原则;重实绩、讲实效的原则;量化考核的原则;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在编专职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采取量化累计积分排序的方法,由教学委员会、职代会联合组成考评组考核。
五、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一)教育教学工作量(60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40分)
当年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最高者计4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教学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教学工作量)*40
注:教学任务以学校教务处下达给学院的任务书为准,其他自己联系的教学任务不列入教学任务计算。
2.其他工作量(20分)
①系主任(副主任):优秀 5分/年,良好4分/年,合格2分/年。系内其他成员加分情况,由系主任建议加分,但不得超过教研室主任得分的一半。考核为不合格者,都不加分。
②班导师:优秀 5分/年,良好4分/年,合格1分/年。
③课堂教学综合评价:优秀 5分/期,良好4分/期,合格1分/期。
④对开新课的教师加5分/门.期(开新课是指教师本人从来没有承担的课程)。
⑤对每学期独立承担3门及其以上课程(含3门)的教师,一次性加10分。
⑥学校教务处认定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加2分/门.期(含通识平台类)。
备注:当年专任教师其他工作量最高者计2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其他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其他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其他工作量)*20
(二)科学研究工作量(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长师院发[2013]2号文件、科技处年度科研实绩考核指标体系)(40分)
1.项目申报立项(结题)
①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当年,以申报书为准)
申报名称 | 国家级 | 国家部委 | 市级 | 校(区)级 | 备注 |
项目申报 | 100 | 50 | 10 | 5 | 含教学 |
奖励申报 | 200 | 100 | 50 | 15 | |
创新工程申报 | 50 | 30 | 20 | 10 |
②学科建设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国家部委 | 市级 | 校(区)级 | 备注 |
重点学科 | 1000 | 80 | |||
特色学科 | 800 | 50 | |||
学科团队 | 1000 | 500 | 100 | ||
创新平台 | 2000 | 1000 | 200 | 50 |
③科学研究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于量化计分办法》)
④教学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
项目名称 | 国家级 | 市级 | 市属局级 | 校(区)级 | 备注 |
创新实验区 | 1800 | 180 | 40 | ||
特色专业 | 1800 | 180 | 40 | ||
精品课程 | 1800 | 180 | 40 | ||
教学团队 | 1800 | 180 | 40 | ||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1800 | 180 | |||
教学改革重大项目 | 180 | 45 | |||
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 90 | 20 | |||
教学改革一般项目 | 72 | 10 |
注:校(区)级项目、横向项目只计项目主持人;市级项目计算前三(含主持人),国家级项目计算前五(含主持人),计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于量化计分办法》;指导学生项目,指导教师加分按计分减半计算。
2.研究成果
①成果获奖(当年,以申报书为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
②论文(当年,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项目名称 | A类 | B类 | 核心 | 一般 | 备注 |
论文 | 200 | 100 | 40 | 20 | 教学论文为核心,增加10分/篇 |
注:论文以第一作者(长江师范学院署名第一)为准,其他排名不计,在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不计分;指导学生发表的文章,指导教师计分按相应级别计分减半计算。
③著作:
i.专著:甲类10分/万字,乙类5分/万字;
ii.教材:甲类3分/万字,乙类2分/万字。
④专利:发明专利:150分/项;实用新型专利:70分/项。
⑤学科专业竞赛活动(指导教师(集体或个人))
等级 | 国家级 | 市级 | 校(区)级 | 备注 |
特等奖 | 200 | 100 | 40 | |
一等 | 150 | 80 | 30 | |
二等 | 100 | 50 | 20 | |
三等 | 50 | 30 | 10 | |
最佳奖 | 40 | 25 | 5 |
⑥教学能力获奖
项目名称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9000 | 7200 | / |
重庆市级教学成果奖 | 900 | 720 | 450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36 | 27 | 18 |
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的优秀教育计算科研成果奖 | 20 | 15 | 10 |
重庆市级微课竞赛 | 40 | 25 | 12 |
重庆市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竞赛 | 40 | 25 | 12 |
校级微课竞赛 | 16 | 10 | 5 |
校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竞赛 | 16 | 10 | 5 |
备注:①项目立项和结题只计算1次。
②当年专任教师科学研究工作量最高者计4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科学研究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科学研究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科学研究工作量)*40
六、评优一票否决的条件
1.有旷课或多次迟到早退现象者;
2.病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者;
3.受到处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4.有违法、违纪现象而受到有关机关批评或处罚者;
5.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告诫没有显著转变者;
6.教学评价为“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7.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在50%以下者;
8.病事假超过教学任务书课时1/3者;
9.发生一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10.接收学校教学督办单1次/当年或教学信息反馈3次/当年以上(含3次)者。
备注:新进和外出进修的教师,本年度不得参与评优。
七、不合格一票否决的条件
1.旷课累计三天或五次以上者;
2.当年受到学校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参与黄、赌、毒活动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2.由学校派出或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要参加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3.下半年调入人员,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当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
4.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5.经学校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6.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经学校同意被外单位借调或支教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九、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