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5-16浏览次数:2260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全院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和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的专家组成。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成立土建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负责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审议教学、教学计划,评定教学、教学研究成果、教师教学技能,评议学生抽签试讲、优质课试讲、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有关教学事项的综合性指导机构。

二、组成

第三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四条为保证权威性和公正性,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应保持合理的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其成员90%以上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是学院某一专业的教学带头人或优秀主讲教师,且能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五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委员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名。

三、职能

第六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有以下职能

围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审议学院专业设置(申报)、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重大教学改革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计划、 课程大纲(课程标准)。专业教师提交的教学进度计划、课程大纲或课程标准,必须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进行可行性等方面的审议,明确提出是否列入学院教学计划的意见。

(三)审议、申报校级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四)评定教学成果。对院内申报教学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作出学院评价,评出成果的等级、层次;对优秀教学成果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上级教学委员会评议机构申报。

(五)选拔、推荐人才。对申报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教学效果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对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的优秀人才进行评议,负责推荐。

(六)会同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做好教学评价工作。

(七)审定教学经费。年初讨论、审定教学经费预算报告和重大教学投资项目;年终审查教学经费情况。

(八)完成院长赋予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研究讨论问题时,必须有教学指导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

四、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有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研究讨论的事项,有权在决定前阅读有关资料,了解询问有关情况。

(三)有权按规定阅读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上级文件和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四)有权了解学院各教研室、科研组织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或教学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二)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讨论、审议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向外传播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内部讨论的情况。

(四)承担完成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事项。

(五)承担院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条例的制定。修改须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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