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5-16浏览次数:4170

为了规范教师年终考核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研究,特制定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专业教师年终考核办法。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长:院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副书记、副院长

员: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团委书记、专业系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2-3名教代会代表、3-5名教师代表

二、考核原则:坚持“四个”原则。即民主、公正、客观性的原则;重实绩、讲实效的原则;量化考核的原则;可操作性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在编专职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另行制定)。

四、考核方法:采取量化累计积分排序的方法,由教学委员会、职代会联合组成考评组考核。

五、考核项目与计分标准:

(一)教育教学工作量(60分)

1.课堂教学工作量(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40分)

当年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最高者计4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教学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教学工作量)*40

注:教学任务以学校教务处下达给学院的任务书为准,其他自己联系的教学任务不列入教学任务计算。

2.其他工作量(20)

系主任(副主任):优秀 5/年,良好4/年,合格2/年。系内其他成员加分情况,由系主任建议加分,但不得超过教研室主任得分的一半。考核为不合格者,都不加分。

班导师:优秀 5/年,良好4/年,合格1/年。

课堂教学综合评价:优秀 5/期,良好4/期,合格1/期。

对开新课的教师加5/.期(开新课是指教师本人从来没有承担的课程)。

对每学期独立承担3门及其以上课程(含3门)的教师,一次性加10分。

学校教务处认定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加2/.期(含通识平台类)。

备注:当年专任教师其他工作量最高者计2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其他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其他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其他工作量)*20

(二)科学研究工作量(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长师院发[2013]2号文件、科技处年度科研实绩考核指标体系)(40分)

1.项目申报立项(结题)

教学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当年,以申报书为准)

申报名称

国家级

国家部委

市级

校(区)级

项目申报

100

50

10

5

含教学

奖励申报

200

100

50

15

创新工程申报

50

30

20

10

学科建设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

项目名称

国家级

国家部委

市级

校(区)级

重点学科

1000

80

特色学科

800

50

学科团队

1000

500

100

创新平台

2000

1000

200

50

科学研究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于量化计分办法》)

教学立项或验收项目(当年,以立项书、结题书为准)

项目名称

国家级

市级

市属局级

校(区)级

备注

创新实验区

1800

180

40

特色专业

1800

180

40

精品课程

1800

180

40

教学团队

1800

180

40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800

180

教学改革重大项目

180

45

教学改革重点项目

90

20

教学改革一般项目

72

10

注:校(区)级项目、横向项目只计项目主持人;市级项目计算前三(含主持人),国家级项目计算前五(含主持人),计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于量化计分办法》;指导学生项目,指导教师加分按计分减半计算。

2.研究成果

成果获奖(当年,以申报书为准,根据《科研业绩认定与量化计分办法》)

论文(当年,以学校科技处认定为准)

项目名称

A

B

核心

一般

备注

200

100

40

20

教学论文为核心,增加10/

注:论文以第一作者(长江师范学院署名第一)为准,其他排名不计,在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不计分;指导学生发表的文章,指导教师计分按相应级别计分减半计算。

著作:

i.专著:甲类10/万字,乙类5/万字;

ii.教材:甲类3/万字,乙类2/万字。

专利:发明专利:150/项;实用新型专利:70/项。

学科专业竞赛活动(指导教师(集体或个人))

等级

国家级

市级

校(区)级

备注

特等奖

200

100

40

一等

150

80

30

二等

100

50

20

三等

50

30

10

最佳奖

40

25

5

教学能力获奖

项目名称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9000

7200

/

重庆市级教学成果奖

900

720

450

校级教学成果奖

36

27

18

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的优秀教育计算科研成果奖

20

15

10

重庆市级微课竞赛

40

25

12

重庆市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竞赛

40

25

12

校级微课竞赛

16

10

5

校级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竞赛

16

10

5

备注:项目立项和结题只计算1次。

当年专任教师科学研究工作量最高者计40分,其余专任教师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专任教师科学研究工作量记分=(专任教师个体科学研究工作量/学院专任教师的最高科学研究工作量)*40

六、评优一票否决的条件

1.有旷课或多次迟到早退现象者;

2.病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者;

3.受到处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4.有违法、违纪现象而受到有关机关批评或处罚者;

5.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告诫没有显著转变者;

6.教学评价为“合格”及以下等次者;

7.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在50%以下者;

8.病事假超过教学任务书课时1/3者;

9.发生一次及以上教学事故者;

10.接收学校教学督办单1/当年或教学信息反馈3/当年以上(含3次)者。

备注:新进和外出进修的教师,本年度不得参与评优。

七、不合格一票否决的条件

1.旷课累计三天或五次以上者;

2.当年受到学校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参与黄、赌、毒活动者;

4.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考核评语可作为其今后晋职、晋级的依据。

2.由学校派出或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要参加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3.下半年调入人员,参加考核并结合原单位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当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30前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1以后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因病、事假、出国()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6个月)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

5.经学校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6.挂职锻炼的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确定考核等次;经学校同意被外单位借调或支教满6个月的人员,由对方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本人所在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九、本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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