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8-05-22浏览次数:237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长江师范学院章程》和《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长江师范学院二级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教职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教代会接受学院党总支的领导,支持和尊重院长依法行使职权;院长应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员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引导教职员工积极投身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推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是土木建筑工程学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

第二章职权和任务

第五条审议建议权。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教职员工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院长向教代会作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教代会主席团应于教代会召开前,对院长拟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听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

第六条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内部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员工奖惩办法等。

第七条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用于提高教职员工福利的经费使用方案。

第八条评议监督权。定期评议院级领导和科级干部。评议的内容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进行民主测评,评议工作每年进行1次。

第九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员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在学院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和发挥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紧紧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院。其主要任务:

() 教代会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积极反映教职员工的愿望和要求,行使好民主管理的权利。

()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依法行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员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教代会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学院行政领导,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教代会应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加强自我教育和自律教育,不断强化教职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第十条院长要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院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员工的要求,提请学院党总支或行政同意后,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教职员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岗教职员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教职员工大会代表人数根据学院教职员工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教职员工人数25-100人,代表名额为35%-50%;教职工人数100-200人,代表名额为15%-35%;教职工人数200-300人,代表名额为10%-30%。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工会小组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工会小组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的会员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既要具有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女教职员工和青年教职员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要对选举小组的教职员工负责,受原选举小组教职员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第十三条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停薪留职,离岗待退、退休、退职离开学院。

()出国、外调、病假、事假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代表因离职、退休、退职、调离本院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可以通过补选补足缺额。补选代表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及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员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学院教职员工通报参加教代会会议和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二级委员会。在二级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副主任、主任。二级委员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二级委员会的职责是:

 () 决定召开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并主持代表大会,审议大会的议题,提请大会通过。

() 对院长向教代会作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 审议各专门小组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的建议。

() 听取学院工会、专门小组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小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 决定大会筹备工作中的其它问题,开展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员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条根据需要教代会代表设立若干代表组,选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第五章提案及其处理

第二十一条提案是教职员工及其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议事方案,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从学院的实际出发,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提案内容主要就学院有关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有关教职员工的生活、福利问题;有关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廉政建设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提案要求理由充分、建议具体,以能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完成为好;一事一案,对相同意见和建议,可联名写出提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提案处理,只作为一般意见:

() 个人生活、工作的要求。

() 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意见。

() 学院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 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都可以提出提案。提案必须有教职员工一人提议、三人以上附议方为有效,须在学院工会先登记。

() 代表组或各工会小组负责征集、整理学院教职员工所提提案,向代表大会报告情况并将提案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落实;处理部门回复时限不得超30日;

()工会主席检查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在向教职员工通报情况的同时将处理情况答复提案人;在下次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 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员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 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请学院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 向代表和教职员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负责对工会干部及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工会干部、代表的素质和工会工作整体水平。

()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上级工会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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