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办法(试行)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6-10浏览次数:2638



分流原则:

1.遵循志愿,成绩优先。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学生的意愿,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当教学资源不能完全满足学生需求时,根据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择优分流。

2.教师指导,学生自主。各学院组织相关教师举行各类学习指导活动,使学生了解学科大类及其专业;学生从社会需求以及自身的个性发展、兴趣、特长等需要出发自主选择专业。

3.合理调控,高效利用。在学院教学资源合理调控利用的基础上,对各专业分流计划数进行总量调控。

4.阳光分流,接受监督。学院制定专业分流方案,确定各专业人数,学生专业分流的全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果公示,接受学校、学生及社会监督。

分流程序:

学院对大类招生的学生实行宽口径、厚基础培养。“专业分流”采取“1+3”的分流方式,即第1学年不分专业,学习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和大类必修课程;第二学年起分流到大类中的某个专业学习。具体分流程序如下:

1.各学院在第2期期中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分流专业指标、学生修读条件,并参照学校学生综合考评指导办法(附件)制订分流实施方案,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并指导学生填报志愿。

2.学生根据自身学业专长、兴趣爱好及分流条件填报《专业分流志愿表》。

3.各学院汇总学生志愿,统计学生的分流意向,审核学生填报条件要求,公示3个工作日。

4.各学院于7月核算量化综合考评成绩,参照学生志愿和专业计划依次确定学生分流专业。

5.各学院于8月初对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学生如有异议,应向所在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领导小组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6.分流结果一经公布,学生应当按核定分流后的专业修读,不能因个人原因调换专业,相关学院须做好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附件:

学生综合考评指导办法


学生综合考评成绩为学业成绩(权值95%)与综合素质(权值5%)之和。

一、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以第一学年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大类内最高平均学分绩点学生记95分,其他人按其平均学分绩点与最高者的比率记分。

二、综合素质

(一)加分项

1. 受国家级、省(市)级、校地级等级表扬、表彰,分别加5分、3分、1分;

2. 获得国家级、省(市)级、校地级等级奖(体育前八名)项每项加5分、3分、1分;

3. 同一事由奖励(表彰)就高加分,不重复。

(二)减分项

1. 受学校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行政处分,校级通报批评,每次分别扣5分、4分、3分、2分、1分;

2. 院内警告每次扣1分,受学校通报每次扣0.5分、院内通报每次扣0.2分。大类内最高综合素质学生记5分,其他人按其综合素质分与最高者的比率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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