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23年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7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部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有效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校医院以及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办理申请缓交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数应达到学校有关要求。未达到要求的,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长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业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如实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0),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拟转入本校的,经所在学校和本校同意,由本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不适宜在校学习,应当休学的,学校给予休学。学生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具体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但累计不得超过2(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因生理疾病休学的,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校医院复核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疾病休学的,须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复学评估证明或近一个月门诊病历,经所在二级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复核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达到退学标准的;

()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达到退学标准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重修重考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其在校修读情况。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依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先向学校安全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报公安机关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十七条  在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学生作出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经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属二级学院负责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它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资格,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培养对象。

处分影响期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算,影响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学生申诉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修订完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学生日常管理办法等制度。

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与学生日常管理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及时公布。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对本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19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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