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7浏览次数: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以及《长江师范学院章程《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录取专业所在的二级学院请假,并报招生部门、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效证明,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其表现行为及后果与学校无关联性,但将作为恢复学籍的考核依据。

(一)新生开展创业实践,须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新生入学前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有效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做相应处理。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学生工作处、校医院以及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初查和复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长江师范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若学生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学籍不被确认,不能参加选课、课程考核等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并符合其他注册条件,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15日未注册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制为3-6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专升本学生本科阶段修业年限为2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学籍。最长修业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时间,应征入伍学生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生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课程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学校进行管理。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其以上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经学校批准出国(境),须如期返校报到,未经批准逾期15日以上未返校报到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注重诚信,遵守考核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校将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课考核突出过程管理,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者,依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为其安排保健锻炼,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考核成绩记录方式采用百分制和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见习、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课程成绩与绩点的转换关系如下:1.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

成绩

绩点

100

5.0

99

4.9

75

2.5

61

1.1

60

1.0

<60

0

补考通过

1.0

:百分制成绩绩点转换公式:60分至100分之间,每门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成绩—50)/10。

2.等级制成绩与课程绩点换算:

五级记分制

 

等级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补考通过

绩点

4.5

3.5

2.5

1.5

0

1.0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学生应主动上网查询个人考试成绩,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成绩核查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核查意见后交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办公室与阅卷教师共同核查。经核查确认有误的成绩交教务处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并做成绩变更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含毕业设计(论文)),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补考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以修读该门课程学期已评定成绩为准。学生补考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并予以标注,学生补考合格成绩在计算课程绩点时按1.0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和补考资格,课程成绩记为。分,学生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旷考、考试一般违纪、严重违纪或作弊,课程成绩记为。分。旷考、考试一般违纪学生可参加课程补考;考试严重违纪或考试作弊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补考资格。

第二十七条   降级学生已修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免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在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开课单位和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及时办理缓考手续。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不予补考。

第六章   重修、补修和辅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二)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希望提高课程学分绩点;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三十条   重修成绩(含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课程重修按照《长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辅修按照《长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专升本、转学、转专业学生,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和课程等学习任务要求进行补修。

第三十三条   重修、补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在学院指导下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确需转专业者,若符合规定条件,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实际所在的部队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领取《休学通知书》。学生应于领取到《休学通知书》7日内离校;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其中,因生理疾病休学的,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校医院复核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因心理疾病休学的,须持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精神科复学评估证明或近一个月门诊病历,经所在二级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复核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或退学条件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学籍警示、降级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每学期补考工作结束后开展学籍清理工作。对于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的学生给予黄色学籍警示;对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9学分的学生给予橙色学籍警示;对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2学分的学生给予红色学籍警示。学校给予的学籍警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学校的书面通知送交学生本人并寄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二级学院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警示档案,督促和指导学生执行学习提升计划。

第四十四条   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的,应该降至下一年级学习。大一学生如果第一学期课程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降级标准,可申请“跟班试读”(且须提交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的学习提升计划)。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24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15日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学生违反学习纪律,1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字后执行。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或亲属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符合《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通过重修重考或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可申请授予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对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其在校修读情况。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级本科生开始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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