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办法(2023年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 做好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 落实立德树人任务 , 培养德 、智 、体 、美 、劳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长 江师范学院章程》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生日常管理要遵循“健全制度 、规范管理 、教育为主、强化服务、依法处理 、促进发展 ”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 ,各司其  、协同配合 , 积极推动教学团学一体化育人体系建设 , 不断推进 全程育人 、全方位育人和全员育人工作 , 促进学校学生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统筹全 校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第二章作息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历以学年为单位编制 , 是学校工作和学习的日 程安排 , 学生应自觉遵守。

教务处负责牵头完善学生一日作息制度 ,明确一日作息时刻 ,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发布执行 。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 , 要经 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发布执行 。一日作息时刻是学生在学校学习 生活时间安排的基本标准 , 学生应当严格执行。

第五条 教务处要对学生参加学术科研 、实践实习 、创新创业、 实践育人等教学活动 , 作出相应的作息要求 , 根据实际 , 从制度层面上对学生的上述行为加以规范引导。

第三章课内外行为管理

第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培养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   自强不息的精神 。理性爱国 , 将爱国热情融入到刻苦学习 、增 强本领的具体行动中 ;

(三)增强法治观念 。遵规守法 ,恪守诚信 、遵守公民道德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自觉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不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

(四) 增强主人翁意识 。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 , 珍惜和维护学 校利益和声誉 。积极建言献策 , 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诉求 ;

(五) 遵守学习纪律 。刻苦学习 , 勇于探索 , 积极实践 , 努力掌 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自觉发扬 “弘毅尚知 、求真务实  的学风 , 勤学善思 、求是致用 ,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技能 , 把远大抱负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

(六)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养成良好的消费行为习惯  自强自  、勤俭节约 , 杜绝网贷消费、奢侈浪费 、盲目攀比 ;

(七) 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 提高个人修养 , 培养健康 的审美情趣。

(八) 加强劳动锻炼 。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 握基本的劳动知 识和技能 , 培育积极的劳动精神 ,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不在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不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不观看 、下载暴恐音像视频 ,不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积极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自觉树立严谨的学习态  、维护学习场所秩序 , 服从授课教师或工作人员的管理 ; 进入学 习场所着装应符合大学生身份 , 爱护学习场所设施设备 ,自觉维护 学习场所安全 ;

(四)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 遵守相关规定 。组织课外活动应按规 定报批 , 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得组织 和参与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 、游行、示威等活动 ;

(五) 认真完成规定学业 , 履行相关义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 关费用 ,自觉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六) 强化自我管理 。通过制定班级 、宿舍 、团体公约等方式实施共管自治 ,积极参与和支持学生会 、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 学生事务事务中心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等学生组织履行管理 、服务、 教育和监督职责 ;

(七) 增强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提高对传销 、诈骗、 非法网贷等鉴别能力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自觉强化校外实习、实践、参赛等活动的人身、财产安全意识。

第八条  教务处是课堂教学的主管部门 , 要建立和完善学生课 堂守则 、学生考场纪律要求及学生考试规范等规章制 , 切实加强 学生课堂学习(含实验、实习实训)的行为管理。

第九条  授课单位是课堂教学组织和学生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 责任单位 , 授课教师是学生课堂行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 教师和教 师所在学院要通过创新教育教学理念 、丰富课堂教学内 、创新教 学方式方法 、改革考核方式和建立相应制度等办法 , 提高课堂教学 质量和效益 , 增强课堂吸引力。

第十条  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对学生课内外行为教育负有重 要责任 , 辅导员是所辖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辅导员要 通过个别谈心谈话 、班团会等形式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 行为的规范教育 , 要把学生出勤 、参与课堂活动和学业成绩等情况作为学生日常行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学生综合评估和评定奖 (助) 学金、评先推优 、授予荣誉称号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校团委是学生社团及其他学生组织的主管部门 ,负 责建立和完善社团及学生组织的管理办法 ,负责学生社团及其他学 生组织的审批及其章程的审定 ,负责对学生社团及学生组织的日常 管理工作 。党委宣传部对学生政治理论性社团负有重要的监督管理 责任 。学生参与经校团委审批成立社团及其他的学生组 , 应自觉 遵守其章程 , 并受其约束。

第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建立和完善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规范学生课外科技文化活动的管理 , 加强学生课外活动的统筹管理 , 严格执行常规活动备案制度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学生活动实施单位要落实好活动现场的组织及管理 , 特别是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团委要充分发动学生会和其他学生组织 , 加强学 生课内外学习行为的督查 , 发挥大学生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 教育  自我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自觉遵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统筹管理 ,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 、用工单 , 均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进入图书馆 、教室等自主学习场所 ,应遵守自 学秩序和社会公德 、服从管理 , 相应规范由图书馆及学生工作处等 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 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及创新发明等创新研究活动应自 觉遵守诚信规范及相应纪律 。学生毕业论文诚信规范由教务处制定 并负责监督管理 ; 学生参加科研项目 、创新活动的规范由校团委制 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留学生是我校学生组成的重要部分 ,留学生行为规 范应参照普通学生执行  国际学院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 强留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 遵守 《长江师范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宿 舍学习和生活环境 ,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 保障自身 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管理科是学生宿舍的主管部门 , 负责建立完善学生住宿管理相关规定 , 统筹加强学生宿舍行为管理 , 优化育人环境 , 创造优良舍风 、学风和校风 。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在 宿舍行为管理和思想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 需定期梳理学生表现情况 和思想动态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社区管理科要建立完善学生宿舍检 查制度 , 制定 《学生寝室内务评分标准》, 及时全面掌握学生在宿舍 行为表现情况 ,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应二级学院 , 共同做好 学生的教育管理 。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主动将学生在公寓的表现纳 入学生综合测评 , 并作为入党推优 、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晚上不能按时归寝情况登记报告制  。对经批准不在宿舍住宿的情况 , 二级学院应事前报学生社区管 理科及宿舍门卫室登记备案 ; 学校实行学生宿舍晚点名制度 , 对未 经备案确认和擅自不按时归寝的 ,由相关学院按规定时间和相关要 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要建立无故未归学生联系寻找及告知 制度 , 相关学院要负责落实无故未归学生联系寻找并及时告知学生 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要完善走读和租房的管理制度 , 规范 学生走读和租房住宿管理 , 对学生走读或租房住宿的要求  自我保 护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觉遵纪守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辅导员要通 过电话 、家访等形式核实家长对子女走读或租房的真实意愿并形成 工作记录 。学生所在学院及辅导员要与走读或租房的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明确约定上述事项 。

第五章 请销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按要求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及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 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0 无故缺席的 ' 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 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请销假管理 ' 要进一步完善学生请销假制度 '对学生请销假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假期结束学生返校情况报告制度 '  双休或学校例行放假结束后 ' 各二级学院要汇总学生返校情况 ' 按规定 时间和有关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

 

第六章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行为安全规范 '自觉服从校园安全管理  学生在校内应自觉遵守 《长江师范学院安全稳定管理办法》  《长江师范学院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是全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组 织实施校园安全管理 ' 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领导干部到学生学习生活重要场所巡查 和定期通报制度 。学校领导 、教学 、学工 、安保 、后勤等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政领导 、辅导员要深入到学生宿舍 食堂 和教室 、图书馆 、实验实训室(场)等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场所和重 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进行巡查 

安全管理处负责安全巡查的制度建立和完善 ' 对规定时限内的 巡查的最少次数和巡查的最少时间及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 并负 责督查全校安全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 定期汇总巡查情况 ' 报相关 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安全隐患定期集中排查制度 ,安全管理处 要牵头组织对宿舍 、食堂 、图书馆 、教室 、实验实训室等主要学习 生活场所和重要教育教学活动现场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及时排  , 并及时召开集中排查工作会 , 及时会商解决问题隐患。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学生 , 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 、学 业困难 、心理问题 、就业困难 、身体异质 、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学 生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及时排查 , 及时 进行帮扶和引导。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舆情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 定相关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通报机制 , 并牵头实施舆 情监控 、舆情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 进一步加强校园舆论引导 ,  时掌握学校学生思想动态、利益诉求 , 有效应对学校热点网络舆情。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管理办法 ,规 范学生上网行为。

第七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 《长江师范学院大型群众性活动 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 , 服从和配合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管理 , 积极 参与到学校发展和建设事业之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和校内单位要严格执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 件及时报告制度 , 确保重大情况信息畅通 , 及时妥善处置 。对外报 告程序及相应规范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 , 学校内部报告程序及相 应规范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在校园网和学校媒(载)体上醒 目位置 , 公开学校总值班电话和安保部门值班电话 , 提醒全校师生 知晓 ,畅通信息报告渠道。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引导和鼓励突发事件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第 一发现人 , 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安管部门或学校总值班室 相关职 能部门接到重大情况信息后 , 必须按上级要求和学校规定立即进行 稳妥处置。

第八章管理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制 ,每月定期召开学生工作联席会议 , 会议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主持 , 委宣传部 、学生工作处 、教务处 、招生就业处 、安全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主要研究学工 、宣传 、教务、 安保 、后勤等与学生相关的工作 , 相关部门应在会前作好汇报和发言准备。

第四十条  学生工作月联席会议议程主要包括:总结通报上月工作情况 、分析研判学生工作发展态势 、会商问题解决措 、安排 部署本月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日常管理。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修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 、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 制定或修订有关的规范 、制度 、规定及细则 , 经学生工作委员会审 核批准后及时向全校师生公布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同时接受其指 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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