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1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请假 、销假程序 , 落细落实常规管理 ,  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 根据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长江 师范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长江师范学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含预 科生)。

第二章 请假规则

第三条  学生因病 \因事 \因公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 其他集体活动(含院系 \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及节假日离校 , 必须请假 。请假前提条件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 病假: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其 他集体活动(含院系\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二) 事假:因个人或家庭重大事件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含院系 \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而提出的 请假。

(三) 公假:因参加院系及以上特殊重要活动 , 经活动组织单位 证实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而提出 的请假。

(四) 节日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 学生离校回家或外出 \  在学校住宿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 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急病或紧急事故 24 小时内补假或班干部 代办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超期未续假者 ,由此 造成的旷课\ 夜不归寝等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学生因病 \因事请假离校 , 还需家长事先与辅导员联系衔接、说明情况。

第六条  请假信息应主动 、及时传递给上课教师(集体活动组 织者 、学生社区管理人员) 备案 , 学生向任课教师请假 , 还须向辅 导员报备。

第七条  请假事由必须真实 ,严禁弄虚作假 、伪造凭证 、虚构 链接 , 失信者将按照学校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 严重影响综合素质考 核、评先选优、推优入党等。

第八条  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大学生行为准则 、社 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请假离校期间一切安全 、法律 、经济责任皆由学生本 (或监护人) 承担。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  上课期间(2 学时内)因病  因事  因公临时请假 , 可直接向任课教师提交请假手续 , 任课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 准假。

第十一条  请假 3 天之内 ,由辅导员核实审批。

第十二条  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内 ,由辅导员核实 、二级学院 学工办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请假 7 天以上由辅导员核实 , 学工办主任审核 、党 总支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  节日假离校未超过国家法定假期 ,由辅导员集中审  , 逾期则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在学校(院系)组织的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专业见 习活动期间 , 带队责任教师履行辅导员职责 , 按权限审核批假、报备。

第四章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  在校内请假 1 天 , 直接通过今日校园“辅导猫 ”办 理请假手续 ; 请假离校及请假 1 天以上 , 须提前向辅导员当面陈述 事由或提交凭证 , 经核实同意后 , 再通过“辅导猫 ”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到辅导员处陈情 ,同时 将相关凭证上传 “辅导猫”。

事假: 行课期间事假从严掌握 , 确有特殊情况按审批权限逐级 审批。

公假: 须持相关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节日假: 离校前在 “辅导猫 ”中如实登记假期去向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假满未归 , 应履行续假手续 , 续假应由学生本

人及家长电话联系辅导员说明原因 , 经批准后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八条  请假不得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特别提示:

(一) 请假期间必须确保信息畅通 , 与家长和辅导员保持联系。

(二) 请假离校或请假 1 天以上需向辅导员当面请假 ,情况紧急 无法当面请假者 , 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 , 在征得辅导员同意的情况 下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三) 请假时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 , 应按连续天数办理请 假手续。

第五章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应及时通过“辅 导猫 ”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期满未及时返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无故不办理销假手续 , 视为旷课 ,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释和修订  国际留学生请假销假制度由国际学院根据本制度精神另 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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