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 , 规范学生行为 ,营造良好的寝室文化 与环境 , 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 、生活 、安全秩序 , 培养具有“理想 信念 、本领才干 、责任担当 ” 的时代新人 。根据 《长江师范学院学 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学生宿舍社区化建设工作实际 , 特制定本管 理规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学校设学生宿舍管理领导小组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 , 校办 、安全管理处 、学生工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后勤管理处 、校园建设处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学生宿舍建设规划、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工作监督指导。
第二条二级学院设宿舍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 领导任组长 , 成员由学工办主任 、辅导员和学生分会主席组成 ,负 责本院学生的思想教育 、宿舍管理和学生违纪处分 。二级学院学生 会分会宿管部(学生社区管理部)负责寝室安全检查 、负责室长管 理 , 联系助理辅导员和楼层长开展寝室建设 , 协助寝室安排 ;负责 住宿纪律检查、安全检查 ; 负责寝室内务卫生检查。
第三条学生社区管理科是学校常设的宿舍专门管理机构 ,由 学生工作处领导 ,负责学生社区党建 、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风建 设和学生自治组织的建设与指导 。负责楼栋管理员(门卫)管理 , 负责学生宿舍的寝室安排与调整 ,负责宿舍清洁卫生 ,负责学生寝 室内务检查 、纪律秩序、安全管理、宿舍维修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社区的学生自治组织 ,由学生社区自我 管理委员会 、学生社区助理辅导员 、楼管会组成 。学生组织在学生 社区管理科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职责见组织章程)。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 ,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的重要课堂 , 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加强宿舍文明建设的管理 , 创造 “整洁 、优美、 有序 ”的宿舍环境 , 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习惯 , 培养有理想 、有本领、有担当的新时代大学生 , 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本校住宿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指定的寝室和床位住宿 ,不 得随意调换寝室和床位。学生一律不准擅自在外住宿 , 一经查实 , 学 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 , 学生未经批准在外租房住宿所造成 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 宿校外人员 , 有特殊情况留宿父母者 , 应征得所在学院同意 , 报学生 社区管理科审批 , 所在门卫室备案 , 并进行住宿登记后方可留宿。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自觉服从楼栋管理员的教育与管理 ,养成 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宿舍内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睡懒觉 , 禁止 在寝室内酗酒 、起哄、乱扔或燃烧物品、使用明火。
第八条禁止异性间互串寝室 , 学生擅自留宿他人寝室 , 一经 查实 , 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逾宿舍关门时间回宿舍者视为 晚归 , 予已登记通报。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 , 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学生 宿舍的安全保卫和门卫值班工作 。宿舍楼每天早上 6:00 开门 ,晚上 22:30 关门(周五 、周六 23:00 关门) , 周日晚上到周四晚 23:00 熄灯 (断网) 就寝 , 关门后归寝者视为晚归 。关门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更 改 ,由社区管理科统一安排。
第十条寝室成员人手一把门 、柜钥匙 , 须随身携带 , 严禁不 锁门 、踢门 、毁门 , 违者照价赔偿 , 并追究责任 ; 楼栋管理员对所 辖区域内的寝室均掌握一把钥匙 , 供每天检查寝室使用 ; 禁止学生私自多配钥匙或配其他寝室钥匙 , 钥匙丢失 、损坏在门卫室核证后 方可配置。
第十一条学生进出宿舍必须随身携带校园卡或身份证 、学生 证备查(验) ,并礼貌回答楼栋管理员询问 , 楼栋管理员将随时检查 证件和抽查寝室以防外来人员混入 , 严禁翻越围墙进入宿舍 , 违者 按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住宿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及楼栋管理员 搞好防盗 、防火 、防中毒 、防爆炸 、防流氓 、防政治破坏 、防网络 诈骗等工作。
第十三条寝室内严禁私拉电线(插板)及使用电炉 、电热杯、 大功率音响 、电熨斗 、电暖器 、热得快等各种大功率电器 , 违者除没收外 , 还要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 对于因违章用电而造成火灾事故 ,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产 , 寝室内不要放置贵 重物品及现金 , 学生离开寝室应及时锁门 。学生发现财物被盗 , 应 立即报告门卫、学校安全管理处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大件物品(被条 、箱子 、电脑 、大中型提包等)出 楼必须凭证件到门卫室登记 , 经值班人员允许后 , 方可出楼。
第十六条严禁打架斗殴和携带管制刀具 、易爆 、易燃 、剧毒 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 违者除没收外 , 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 、封建迷信、 邪教活动、宗教活动 , 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内:搞非法集会 、非法沙龙和同乡会 ;张贴大 、小字报 , 散发传单 ;隐藏 、复制 、买卖和租赁淫秽书刊、 影碟或其它淫秽物品等。
第十九条严禁利用微信 、微博传播和收看有不健康内容或传 播暴力恐怖视频以及从事其它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章 清洁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各寝室要认真搞好室内卫生 ,尊重保洁人员的劳动。严格执行卫生值日制度 , 严格按照宿舍垃圾清出寝时间清理垃圾 , 确保公共场所的清洁 。按照整洁 、美观 、格调高雅 、方便生活的原 则布置寝室 , 严禁在墙壁 、家具上乱涂 、乱贴 、乱画 , 争创文明寝 室 。不准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废旧电池 , 不乱倒茶水和污水。
第二十条学生应高度重视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 ,按时到食堂 就餐 。学生原则上不得将盒饭等外卖食品带入寝室食用 , 确需带入 宿舍须经门卫登记备案 , 否则不准带入。
第二十条值日生上课前半小时按时清扫门 、窗及室内清洁 , 将垃圾 、脏物分类清扫入垃圾袋并置于宿舍楼垃圾堆放点 。检查督 促本寝室成员整理好内务 , 并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整理好内务。 勤换洗衣物 、被褥等 。室内被子 、床单 、毛巾 、脸盆 、牙具 、水瓶、 餐具、书籍等物品按要求归位摆放 , 做到整齐美观 , 规范有序。
第二十二条楼栋管理员(门卫)每天检查寝室内务(含社区 组织的抽查) , 依照 《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当场评分 ,当 天张榜公示成绩(登入系统) ,内务评分低于 20 分的为不达标寝室。
第二十三条社区管理科组织每周进行两次学生寝室抽查内务、 安全 、卫生大检查 ,由按照 《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评分标准》进行检查评比 。其中 ,100 分为文明寝室标兵 ,得分 99 一 90 的为文明寝室 , 90 分-85 分的为创优寝室 、85-81 分的为达标寝室 、80 分及以下的为未达标寝室 , 评定结果纳入学生个人考核和年度寝室评优。
第五章 公物及水电气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爱护公物 , 不准将学校配置的公共设施随 意搬弄 、拆卸和私自搬出寝室 , 也不准将学校配置以外的物件搬入 寝室 。寝室内一切设备和家具不得损坏丢失 , 毕业离校时应如数归 还 。人为损坏丢失 , 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的水电及公物由能源管理科和物业管理 科维修 ; 空调 、 自助洗衣机 、饮水机等维修由各商家负责 ; 互联网 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维修。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节水节电习惯 , 离开寝室时自 觉关好水电气及门窗等 。如超额用电用水应主动缴费。
第二十七条因使用学生宿舍设施设备(或自购的物品)不当 造成本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自行负责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 , 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留校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寒暑假期间 , 学生宿舍楼原则上实行“封楼 ”管 理 , 如确因学习和路途遥远等因素而需留校的 , 需按规定办理有关 住宿手续 , 学校统一安排住宿 ,留校学生按行课期间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学生外出 , 在向所在学院办理有关审批手 续 , 逾期不返校者视为在外住宿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学生社区管理科根据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 对每月 4次达到文明寝室标兵的给予综合评估加 1 分/次 , 4 次达到文明寝室及以上的给予加 0.5 分/次 。学年获得 4 次及以上“文明寝室标兵”、 “文明寝室 ”的 , 可申请年度相应的先进寝室称号(标兵寝室 、特色文明寝室 , 评选条件见 《“十百千 ”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评选的年度“文明寝室标兵 ”学校推报到重庆 市进行表彰 , 并颁发荣誉证书 , 挂“文明寝室标兵 ”牌 。寝室评选 结果是学院学生工作考核 、班级工作考核及个人入党积极分子表现 考察的一个重要方面 , 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 条件。
第三十二条对违纪学生 ,学生社区管理科将根据 《长江师范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认定违纪事实 , 报学生所属学院进行 处理 ; 对违法学生 , 学校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