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2023年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 

第一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 精准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 , 是学校开展学生资助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教育部 、财 政部 《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 见》 《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 , 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 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认定结果及档次: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第四条认定结果运用:经学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 学生 , 享有申请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 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 资格 。凡未经认定的学生 , 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分管学生工 作的副校长任组长 ,学生处 、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 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 , 全面领 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 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领导组 , 党总 支书记任组长 、院长任副组长 、辅导员任成员 ,负责本学院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各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 ,班导师 、学生代表担任成  ,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 学生代表人 数根据年级(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一般 不少于年级(或班级)总人数的 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 ,其成 员名单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

第三章认定的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经济困难认定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坚 持做到评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 程序科学 、透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不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 3 类:

(一)特别困难 , 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 、孤儿学生 、烈±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 需要依靠国家 、学校 、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 ,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 , 需要国家 、学校、社会资助。

(三) 一般困难 , 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 , 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条经核实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

(二) 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 妆品 、小车等奢侈品 ,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 费水平的 ;

(三) 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 、财产 、职业就业 、人口变动等情况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

(五) 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

(六)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

(七) 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报 《高等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 、街 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 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 佐证资料 , 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 。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 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已办理了生源地贷款的学生 , 可凭贷款合同 回执替代 《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 , 再次申请时 , 只需提交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通过学校智慧学工网上进行。

第十二条辅导员组织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结合家庭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 进行认真评议 , 依据认定标准 ,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为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人员名单 , 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 , 将认定资格合 格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时间为 5 天 。在公示无异议即 可正式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 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学 生资助与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汇总 , 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审批 ,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和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 ,一经核实 ,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对情节严重者 ,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异议与申诉

第十六条认定小组评议结束后 ,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 ,可在 公示期结束前向本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七条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 , 按照本规定 再次进行资格复查 ,审核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结果是否恰当 , 并于 7 日内在本学院公布审查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长江师范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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