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2023年版)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4-29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缴费 , 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 , 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依法应当 履行的义务 ,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缴费 , 是指学生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 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缴费与注册

第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 费标准收费 。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 , 各二级学院 、学 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协同完成。

第六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学行课一周内完成缴费 ,未按学校 规定缴费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应持缴费收据(或证明)到所属二级学院完成注  , 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登记 。一周内未完成注册的学生将无法选  , 两周内未完成注册的将不能参加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

本规定所称注册 , 是指学校为学生登记学籍 , 确认学生在校学 习资格的行为 。只有注册的学生才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 的各项活动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八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 学生未能按学籍管理规 定办理注册手续 ,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在 册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三章暂缓缴费

第九条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 ,可以向学 校申请暂缓缴费 。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当学年的 5 月 30   申请暂 缓缴纳的费用仅限于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办理暂缓缴费的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后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 , 须向所在学院提出暂缓 缴费申请 , 填写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暂缓缴费申请审批表》, 说明暂 缓缴费的原因 , 承诺暂缓缴费的金额 、期限 。二级学院党总支与家 长沟通 、了解 ,审核批准汇总后报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备案  申请 表一式三份 , 二级学院、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各存一份。

2.各二级学院须在开学行课一周内完成学生缓缴手续办理 ,  把本学院 《学生暂缓缴费汇总表》 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学生申请暂缓缴费的比例原则不得超过 学生人数的 5%(不含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 ,缓交金额原则不得超 过应交学费和住宿费的 50% , 超过比例的须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在暂缓缴费期间 ,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拖延缴费的行  , 一经查明 , 学校将取消学生的暂缓缴费资格 , 追缴欠费并视具 体情况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暂缓缴费  

第四章 欠费处理 、退费及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申请获准暂缓缴费的学生应在期限内通过申请助学 贷款或其他形式筹措学习费用 。未获准暂缓缴费而不缴费或暂缓缴 费期满仍未缴费的 , 视作故意欠费。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欠费的学生 , 二级学院须在一周内向欠费 学生及其家长下达催款通知书 , 并敦促欠费学生及时缴 。故意欠 费的学生除不享有本规定第七条相应的权利之外 , 无评先评优   请获得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财务处每月应向二级学院提供学生欠费清单 ,二级学院每月汇总、清理故意欠费名单 , 交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以下情况办理退费:

(一) 学生在校提前结业 、因病休学 、退学或中途死亡的 , 所缴 学费 、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清退 , 代收费按实际支付结  。学费 、住宿费清退标准=每学年学费 、住宿费标准÷10 个月× (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 在校时间未满 1 个月按 1 个月计算 ;

(二) 学生入读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

(三) 私自离校 、被学校开除学籍 、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等 情形的学生 , 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八条确因经济条件特别困难 , 无法交纳学费的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 、优抚家庭子女 、少数民族特困学生等可申请减免学费 ,具体程序: 持家庭所在地政府证明→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党总支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助学岗位 ,帮助其顺利完成 学业。

第五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收集 、汇总 、处理教务处 、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 提供的收费所需的学生信息 ;

(二) 负责按规定收取学生应缴各项费用 ;

(三) 负责及时将学生欠费等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 学院。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先缴费 、后注册的有关规定 , 组织各教学单位 , 按财 务处提供的已缴费学生名单进行学籍注册工作 ;

(二) 对毕业班欠费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

(三) 每学期末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学籍变动情况 , 保证财务处对 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

(四)每年招生完毕后按要求向财务处及时提供新生准考证号、姓名、专业类别等缴费所需的学生资料 ;

(五) 严格审批学生休、退、转 、复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处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办理学生学费减免、缓缴、助学贷款等审批手续 ;

(二) 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助学贷款 、缓缴 、减免学费的审批 名单 , 及时核对银行成功放贷名单 ;

(三) 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

(四) 协助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收费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缴费注册有关规定 ;

(二) 负责做好本单位学生按时缴费工作 ;

(三) 负责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注册工作 ;

(四) 严格审核学生缓缴 、助学贷款的申请 , 并报学生工作处审  ;

(五) 负责做好学生欠费追缴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非全日制各类学生 、预科学生的缴费 ,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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