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合法,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而向学校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预科学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方便学生申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委员由学校纪委书记,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监察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安全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2人、法律专家1人等担任,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申诉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申诉委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委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公室”)'挂靠学校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主任担任。
第八条 申诉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事项的受理及申诉材料的汇
总。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向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违规、违纪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三)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诉由包括:
(一)认为处理事实不清楚;
(二)认为处理程序不正当;
(三)认为处理证据不充分;
(四)认为处理定性不准确;
(五)认为处理结果不适当。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其接受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委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超越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期限的;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
(五)本人已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诉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申诉学生确因正当事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事由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申请表》,同时附上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及其它有关证据材料。如以实物邮件方式提交,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签收日期为准。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原)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提交申诉申请的日期;
(四)本人签名。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诉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申诉,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诉委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由校长授权,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复查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申诉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复印件)送达被申诉人(部门、组织)。被申诉人(部门、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参与委员不得少于3人。申诉人要求召开复查会议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
第十九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办公室应提前3日将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双方当事人'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组织)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申诉委决定。
第二十条 如果申诉学生或被申诉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2日向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诉复查程序终止;被申诉人(部门、组织)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视为放弃诉辩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主任或委托委员担任'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2/3。
申诉办公室负责复查会议笔录'提交申诉委审议。
申诉双方当事人、出席复查会的委员应当在复查会议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应当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决定书。
申诉委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申诉委复查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决定'并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不含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学生、被申诉人(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申诉委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申诉委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经历,应当在申诉委工作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成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申诉的审议:
(一)是原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
(二)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三)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五)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集体表决决定。主任回避期间其职能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人代替。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的复查结论书和其他会议决定由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决定书由申诉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条 复查决定建议变更原决定的,原作出决定的部门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执行复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申诉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