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管理,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强化对学生的帮扶和指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警示是指学校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警示学生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同时告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预警制度。
第三条 学籍警示分为黄色警示、橙色警示和红色警示,在每学期补考工作后进行。对于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4的学生给予黄色学籍警示;对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9学分的学生给予橙色学籍警示;对于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2学分的学生给予红色学籍警示。对受到学籍警示的学生,二级学院须明确告知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帮助其制定学习提升计划(经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学籍警示工作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教务处负责统计核定学籍警示学生名单,督促指导二级学院做好此项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的学籍警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籍警示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籍警示程序
(一) 学籍警示工作按学期进行,每学期开学补考结束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统计学籍警示学生名单,交二级学院核实后,确定最终名单并下发《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警示通知单》;
(二) 二级学院负责将学籍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提醒父母(或监护人)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
(三) 二级学院根据学籍警示情况制定帮扶方案,并帮助学生制定学习提升计划,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四) 二级学院定期将学籍警示教育过程记录、工作执行情况书面反馈给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对学籍警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