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参加辅修专业学习,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习是在校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同时学习修读其它专业的主干课程。
第三条 辅修专业设置
(一)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在现有专业中开设部分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供学生修读;
(二) 辅修专业每年申报一次,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条件提出辅修专业申请,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执行;
(三) 辅修专业课程设置应以该专业主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主干课为主,一般情况下学生辅修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30学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二) 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4及以上,且补考或重修后无不合格课程;
(三) 学有余力,不影响主修专业学习。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 凡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每年公布开设辅修专业的目录和培养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长江师范学院辅修专业修读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
(二) 教务处会同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对申请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公布最终录取名单;
(三)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录取名单组织学生登录教务系统选课,学生按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缴纳辅修费用后参加辅修学习,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教学管理
(一) 辅修学生的学籍仍在其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辅修学业实行独立管理制度,即辅修专业的成绩优劣、是否结业等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二) 凡申请修读人数达一定数量的辅修专业,由辅修专业开课学院安排单独开班;修读人数不足单独开班的,学生跟班修读课程;
(三)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向学生公布教学计划、课程介绍、学生修读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生人数,以便学生报名辅修。也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限制修读对象或提出先修课程的要求;
(四) 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由开办学院具体负责,学院应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教务处对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评估;
(五) 当学生主修专业课程授课时间与辅修专业课程授课时间发生冲突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允许学生自学辅修课程,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有关实践教学环节及课程考核;
(六) 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修读者,应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停修申请,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者,不清退所交学费。
第七条 辅修考核
(一) 辅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是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学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学分;
(二) 若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辅修专业学院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能再申请缓考;
(三)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可参加重修。
第八条 证书获取
(一) 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之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学习经历计入学籍档案。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学习计划,不证明学历,不授予学位。
(二) 未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或是未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所修课程成绩按选修课记入成绩档案,但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