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条件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
(一)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二) 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希望提高课程绩点;
(三) 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二条 重修方式
(一) 组班重修:课程重修申请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结合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单独开班方式重修。
(二) 跟班重修:
1.直接跟班方式:课程重修申请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条件的,且学生申请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必须直接跟班重修;
2.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由于课程时间冲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跟班重修课程学习者,可申请采取该方式重修。
第三条 重修程序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重修须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办理,逾期不予补办。
(一) 每学期教务处在教务处网站发布课程重修通知;
(二) 学生确定需要重修的课程,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参加重修选课;
(三) 选课成功学生按照课程学分学费标准缴纳重修费用,缴费成功后方可参加重修学习。
第四条 重修教学管理
(一) 重修在课程再次开出学期进行,如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二) 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存在冲突时,须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通过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 参加重修学习但缺课(包括病、事假及旷课)累计时间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学时或没有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不计学分;
(四) 任课教师应在各教学环节中按照同等标准要求重修学生,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五) 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第五条 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 任课教师应根据重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总评成绩。采用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方式跟班重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定期向任课教师汇报自学状况,其完成作业情况和自学状况计入平时成绩;
(二) 学生重修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课程绩点;
(三) 重修课程考核按照期末正常考核进行,如考试时间冲突需办理缓考申请。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