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转入是指学生从其他高校转到我校学习,转出是指我校学生转到其他高校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受理、审核学生转学申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转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转学条件和材料要求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由学生自己联系拟转入学校并达成意向后再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 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 应予退学的;
(七)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 个人转学申请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因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理由;
(二) 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三) 转入学校出具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本校招生办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和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
(四) 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章);
(五) 转出学校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原件;
(六) 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第七条 学校办理完转学手续后,将以上材料进行存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网上学籍异动手续,上述材料原件需扫描或拍照后作为电子附件上传学信网存档备案。
第四章 转学确认程序及受理时限
第八条 转出确认程序
(一) 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说明转学理由,经学生父母(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其所在二级学院,由学院审核后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转学申请材料后,提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三) 经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日;对于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不同意申请原因告知学生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四) 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 转入确认程序
(一) 学校收到转出学校寄送的转学材料后,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审议学生转入申请材料;
(二) 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不予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转出学校;
(三) 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条 转学备案程序
转学手续备案时间为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以转学申请(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其中,市内转入的,在转学完成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出的,学校以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入的,学校以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进行在线确认。
第十—条 我校受理时限
(一) 转出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起,至下学期开学前止,第一周为网上公示时间。
(二) 转学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离校(入校)办理时间为签批同意后7日。
第五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教务处网站发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转学文件规定及程序,公示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我校转学工作情况。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航空院校在我校招收飞行员等类别的转学,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