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考风,倡导学生诚信考试,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4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在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
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国家级、省市级各类统一考试、课程考试(含考查)或课程补考。
第二章 处理的原则及种类
第四条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考试违规分违纪和作弊,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依考试工作职 责做出的安排和要求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轻微违纪,监考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 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携带未经许可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将许可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 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学生本人在桌椅或墙壁上书写有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 考前清理布置考场时,发现桌椅或墙壁上他人书写的与本次考试有关的内容,该座位考生未报告或清除;
(四) 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 开考后未在规定或指定的座位就座;
(六) 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七) 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擅自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八) 考试过程中试卷、答卷纸、草稿纸等未放在规定的地方;
(九) 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十) 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不允许自行带出考场的物品;
(十一) 其它一般轻微考试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情节和认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开考后,未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 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不服从监考人员监督管理;
(三)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四) 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五)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 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丢失未及时报告;
(七) 再犯第七条第(四)(五)(六)(七)(八)款所列情形之一;
(八) 其他一般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违纪,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情节和认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故意损坏试卷、答卷、考场设施设备;
(二) 纠缠、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监考和考务工作人员隐瞒违规事实,干扰查证工作;或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三) 他人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拒绝;
(四) 干扰评卷工作,以央求、送礼、纠缠、威胁等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提分、加分;
(五) 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诚信、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课程考试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般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视情节和认识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 正式开考前,携带伪造证件进入考场;
(二)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三)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课程相关的资料;
(四) 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 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其它与考试课程相关的信息;
(六) 开考后,发现在就考桌椅、学生身体部位、服饰、考试工具等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七) 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课程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八) 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九) 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获取、传递考试信息;
(十) 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向场内考生提供试题答案;
(十一)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十二)其它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严重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一)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 组织集体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
(三)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四)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
(五) 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 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填写有关情况,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和工具作为证据予以暂扣,贵重物品应给出暂扣收据;
(二)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及时将填写好的“考场记录表”及违纪作弊证据送交教务处及时牌告,载明事实、依据;
(三)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有作弊现象,应及时书面(连同物证)报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报教务处;
(四)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写出检查,写清违纪或作弊事实,并于当天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五) 教务处、二级学院根据考场记录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
(六) 教务处根据证据材料对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形成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书。
第十四条 学生处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申辩和陈述。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预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结业或未获得学位证书参加重考的学生等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结业或未获得学位证书参加重考学生如有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作弊行为,所考课程成绩无效,并取消以后一切重考资格。
第十七条 凡拒不承认错误、拒写检查材料、态度恶劣,对有关人员进行纠缠、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相关课程不得参加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