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弘扬严谨学术风气,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培养思想品德高尚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同等学力申请学士学
位的人员。
第三条 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或调研报告等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出现本办法所列学术不端行为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报告、程序、数据、图片、设计等)。
(二) 伪造、篡改原始实验数据、调查数据或软件计算结果,隐瞒不利数据进而伪造研究结果。
(三) 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著述而不加以注明。
(四) 虽然参加过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但在未取得课题组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或发表研究成果;本科生毕业后,未经指导教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许可,将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公开发表,侵占学校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
(五)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组织学位论文或者学术论文代写。
(六) 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未经他人同意在发表的论文中署上该人的名字,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信息等。
(七) 毕业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 采取伪造或涂改等手段制作推荐信、成绩单、评阅(评定、鉴定、审批)意见、获奖证明、待发表论文的接收函或录用证明、导师或他人的签名等。
(九)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文件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 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本科生所属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学术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其中2/3以上为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本科生如发生学术不端的行为,且被侵权人提出权益保护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校对查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负面影响大小、认错态度和表现等,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全校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的处分。其中,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处分的本科生,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取消受处分当学年的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及奖励、助学贷款、公派出国等申请资格。
第九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本科生和同等学力学位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其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将及时通告本人及所在单位或部门;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未履行以上职责,导致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自取消指导资格决定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提出指导学生的申请。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将纳入对教学院(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教师、部门的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给予最终裁定。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
第十四条 对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实名方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第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处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根据
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
保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动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