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与标志,应妥为保管,倍加爱护。
第二条 新生完清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教务处发给学生证一本、校徽一枚,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火车票优惠卡。
第三条 学生证相关信息不得随意填写,为保证规范性和统一性,学生证内各栏目内容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填写。
第四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到学院在学生证注册栏加盖学籍注册章。未加盖学籍注册章的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五条 我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比赛及其他各类活动,学生须出示学生证。
第六条 师生在公共场所及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应正确佩戴和使用校徽。学校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有权查实佩戴者身份,限制未佩戴校徽者在特殊场合的出入。
第七条 学生证和校徽仅限本人使用和佩戴,学生证不得涂改,不得转借或赠送他人。
第八条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及时在地、区级及以上级别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如遗失不报,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到达站名,应根据家庭所在地填写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因家庭迁居需改变乘车区间到达站名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证明,按换发程序办理。
第十条 因遗失、损坏、变更乘车到达站或学籍异动等原因需补发、换发学生证的,应填写《学生证补发、换发申请表》并持相关遗失声明、纸质相片及其他证明等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教务处办理。换发学生证的须交还并注销原学生证。除学籍异动原因外,补发、换发学生证应缴纳工本费。
第十一条 学生证遗失补发后又找到所遗失原学生证的,应将原学生证及时交回教务处注销,学生不得持有多本学生证。拾到他人学生证或校徽,应送交教务处或送还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学生证、校徽由学生个人收藏,但学生证不再作为有效证件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学生证、校徽进行不法活动。
第十四条 教师用校徽可参照本办法。